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于审计部门是否
有权对城乡信用社进行审计并罚款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8年9月21日 银条法[1998]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办公室:
你行报来的《关于审计部门是否有权对城乡信用社进行审计并罚款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依法审计下列国有金融机构:(一)国家政策性银行;(二)国家商业银行;(三)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有下列情形:(一)国有资产占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国有资产占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
二、城乡信用社如果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审计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权对之进行审计,并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如果城乡信用社不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审计机关无权对其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