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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国泰证券
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8年9月30日)


中国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北京)违反证券法规,超比例持有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桥)股票未报告和公告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国泰北京于1997年4月至1998年1月期间,利用14个个人股东帐户大量买进北京天桥股票,截至1998年1月23日,国泰北京共计持有北京天桥股票4,028,041股,占该只股票总股本的5.28%。对上述事实,国泰北京未向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国泰北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四十七条关于“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待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第(八)项所述“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行为。同时,国泰北京的上述行为还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自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自营管理办法》三十五条第(五)项所述“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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