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拟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境监理、环境稽查和环境监测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2.指导全国开发建设环境管理、环境监理和环境稽查工作;
3.归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体负责污染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和相应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审核工作;
4.负责审核以总局名义对外发布的监测信息报告;
5.管理和规范全国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现场监督执法;
6.承办对各地方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组织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7.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8.承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工作;
9.指导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业务工作。
开发建设环境管理与监测处(简称开发监测处)
1.拟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保护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导则,并监督执行;
2.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人员的资格认证及考核工作,组织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估试点工作;
3.编制全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资料、报告;
4.组织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招标试点工作;
5.拟定环境监测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6.审核以总局名义对外发布的环境监测信息报告;
7.指导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业务工作。
环境影响审查处(简称项目审查处)
1.负责政策和规划环评及总局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以及跨省界、特殊、有争议建设项目(涉核项目以外)的申报登记和分类管理,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备案手续;
2.组织对污染型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提出审批建议,并负责相应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核工作;
3.办理政策环评、规划环评的审查手续以及涉核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手续;
4.编制总局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资料、报告;
5.承担总局“开发建设活动环境保护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环境监理稽查处(简称监理稽查处)
1.拟定环境监理和环境稽查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2.拟定排污收费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3.管理和规范全国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现场监督执法,指导全国环境监理工作和队伍的业务建设;
4.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5.指导地方排污收费工作;
6.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
7.组织调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8.承办对各地方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组织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十、国际合作同(简称国际司)
职能调整
1.环境保护国际履约的事务性工作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2.环境保护外经合作项目执行职能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3.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的具体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4.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的国外联络工作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国合会”秘书处。
主要职责
1.归口管理环境保护、核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一对外联系;
2.研究和拟订国际环境外交政策,编制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拟订环境保护外事管理与国际合作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组织参加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会议,制订相关对策;
4.负责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双边和多边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书的对外谈判和与外交部的联系,归口管理有关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的履行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政策的指导;
6.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的环境事务,归口管理对港、澳、台的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
7.负责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核、办理团体、个人参加有关国际环境组织的审核与报批手续,办理外宾来华审批手续和改善签证授权,办理国内召开的环境保护国际会议、培训班、展览会等活动的审批手续;
8.指导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代表处的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