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新建、在役和退役研究堆和实验堆的核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核安全监督管理和全国民用核材料的管制监督;
5.负责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及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
6.负责全国辐射环境监测和对核电厂等大型核设施的监督性,编制全国环境放射性质量报告,并送监督司,纳入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
7.负责全国核设施核事故场内应急和放射性环境事故应急的监督管理,为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持;
8.对放射性废物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地方放射性废物库的技术指导;
9.负责核承压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国内协调与业务指导。
综合处
1.拟订核设施安全、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度、标准和技术导则,并监督执行;
2.拟定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检查和协调;
3.拟定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4.承担有关国际公约履约和双边合作协议的国内协调工作;
5.负责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审评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技术后援单位的归口管理;
6.承办有关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安全纠纷的调解、仲裁事宜;
7.负责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政务、业务信息的收集、编辑工作;
8.负责核承压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司内综合性工作。
核电处
1.负责运行核电厂的核安全监督管理;
2.组织对新建核电厂的核安全审评及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对核电厂运行事件分析、处理和运行经验反馈工作,参与对核电厂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负责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审核和发放;
5.组织对核电厂重要核安全设备的监督检查;
6.负责对核电厂项目监督检查的归口管理。
核反应堆处
1.组织在役研究堆和实验堆运行的核安全监督检查以及重要实验和修改项目的核安全审评;
2.组织新建和退役研究堆和实验堆的核安全审评和监督检查;
3.组织研究堆和实验堆运行事件分析、处理和运行经验反馈;
4.组织对研究堆和实验堆重要核安全设备的监督检查;
5.负责研究堆和实验堆操纵人员执照的审核和发放;
6.负责研究堆和实验堆监督检查的归口管理。
核材料处
1.负责核准民用核材料的持有、使用、生产、贮存、运输及处理的资格申请,监督核材料管制法规实施情况;
2.组织放射性物质运输容器的设计和运输方案的安全审评,颁发容器设计批准书,并监督实施;
3.负责铀同位素分离、核燃料元件制造、乏燃料中间贮存和乏燃料后处理等燃料循环设施的监督管理;
4.组织核燃料循环设施的事故处理和运行经验反馈。
辐射环境管理与应急处(简称辐射处)
1.负责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及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中的辐射防护管理;
2.组织对核设施(含高能加速器X放射性物质运输等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提出审批建议,办理审批手续,并负责相应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大型辐射装置的核安全监督管理;
4.承担大型电磁辐射项目的审批工作;
5.指导全国辐射环境监测和对核电厂等大型核设施的监督性监测;
6.负责全国核设施核事故场内应急和放射性环境事故应急的监督管理;
7.承担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技术支持工作;
8.指导地方辐射环境管理工作。
放射性废物处(简称放废处)
1.负责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
2.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安全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评和监督管理;
3.负责核设施退役的环境影响评价和铀矿冶炼设施整治项目的审评,并监督管理;
4.对国外放射性废物及污染物境内倾倒实施监督控制;
5.指导地方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监督地方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建设和运行。
九、监督管理司(简称监督司)
职能调整
1.环境监测部分管理职能和具体工作转移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要包括制订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管理国家级环境保护监测网、指导全国环境监测队伍的业务建设和编写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等;
2.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的技术审查工作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