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负责全国环境管理体制理顺后干部管理的政策和组织准备工作。
人力资源处(简称人才处)
1.拟订全国环境保护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2.管理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表彰;
3.管理总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工作,负责
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考核工作;
4.负责总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工作,指导环境保护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5.管理总机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培训,负责选派环境保护系统出国培训、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6.负责总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技术人员、劳动工资等统计工作;
7.负责审批总局所属院校应届毕业生分配计划和京内直属单位应届毕业生接收工作;
8.负责全国环境保护高级专家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国环境保护系统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简处离退休处)
1.拟订总局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总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离退休干部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4.负责离退休各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编制经费预、决算;
5.指导总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五、科技标准司(简称科技司)
职能调整
1.环境保护科研项目日常管理、科技成果登记与奖励事务性工作,环境保护技术(工程)示范与论证、与实施技术政策有关的技术转化推广咨询以及技术引进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转移至环境保护咨询认证与技术转化促进中心(待成立);
2.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环境工程设计资质认可、环境技术机构的计量认证、产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可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转移至环境保护咨询认证与技术转化促进中心(待成立);
3.划入环境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管理职能;
4.划入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国内协调与业务指导工作。
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与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
2.组织制订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环境保护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承办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审查工作;
3.归口管理全国的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负责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4.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
5.负责改造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国内协调与业务指导工作。
科技条件与攻关处(简称科技处)
1.组织编制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与奖励工作;
2.拟订国家财政支持的科学研究与技术项目管理办法,编制科研与年度项目计划经费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3.提出直属科研单位和其他重点支持的科研机构建设发展规划及科技条件保障实施方案;
4.承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选题与立项、并指导实施;
5.指导直属科研院所的科技体制改革;
6.承担改造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国内协调与业务指导工作;
7.组织开展公害病研究。
标准处
1.修订环境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2.组织编制环境保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年度项目计划与经费分配方案,并组织制订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与污染控制标准;
3.审核环境标准报批稿,办理审批发布手续;
4.管理全国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负责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联系工作,承办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5.指导地方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监督检查环境标准执行情况;承办地方环境标准备案、审查工作;
6.指导、监督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
技术政策与产业指导处(简称技术产业处)
1.拟订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办法;
2.提出和组织实施重点环境保护技术(工程)示范项目;组织制订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
3.指导与实施环境保护技术政策有关的技术转化推广工作;
4.参与制订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