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设机构与职责
(环发[1998]341号)
一、办公厅(宣传教育司,简称宣教司)
职能调整
1.基建管理职能、人防管理职能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服务中心;
2.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服务中心;
3.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和教育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转移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主要职责
1.拟订总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2.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总局各部门工作,对重要工作进行督办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工作部署情况;
3.负责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及总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并督促检查会议决定落实情况;
4.协助总局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总局、总局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负责总局机关文、电和印章的运行和管理;
5.负责总局领导秘书工作及总局机关值班工作,及时向总局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突发、紧要事件,负责省际间环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情况通报及有关联络工作;
6.负责拟订总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总局领导交办的综合性工作报告;
7.负责总局信访工作,组织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指导环境保护系统信访工作;
8.负责总局机关机要、保密、国家安全、保卫、消防、档案、办公自动化和政务信息等工作,并指导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总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相关工作;
9.负责总局机关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工作;
10.负责指导与协调环境保护新闻、宣传教育和培育工作,审核涉及环境保护全局性工作及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社论和重要文稿,负责总局的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地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1.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局长办公室(简称局长办)
1.拟订总局领导及其秘书公务活动的工作制度并贯彻执行;
2.协调、安排总局领导日常公务活动,编写“总局领导活动安排”,落实每月值班局长;
3.负责总局党组会议、总局常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长专题会议的组织,起草会议纪要,并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4.负责或参与起草总局领导出席一般公务活动的讲话稿,负责总局领导阅批文件、资料的管理;
5.负责总局领导与总局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及时准确传达总局领导指示,并督查落实情况;
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总局领导生活、后勤保障工作,安排总局领导公务用车;
7.负责有关全国人大常委的秘书工作;
8.承办总局领导及办公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秘书处(保卫处)
1.拟订总局机关工作制度及安全保卫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召开的环境保护会议和全国环境保护厅局长座谈会等全国性重大会议的组织工作;
3.负责全局大会、局务会议等全局性重大会议的组织工作,并督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
4.组织和调度全局性重大活动;
5.负责总局机关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
6.归口对外政务联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省际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
7.负责总局机关的安全、消防、保卫工作,并指导总局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相关工作;
8.拟定公章刻制与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9.承担总局原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候车室的有关工作。
综合处
1.拟订总局政务督查、政务信息和政务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2.负责总局工作计划、总结和总局领导交办的综合性报告、材料的起草工作;
3.负责总局综合性业务协调工作及政务跟踪调研;
4.负责总局综合性重要行政事务的督查工作,编辑《政务督查月报》和其他政务的督查工作,编辑《政务督查月报》和其他政务督查工作的综合性报告,并指导全国环境保护系统的政务督查工作;
5.负责编辑局重要政务信息刊物,指导全国环境保护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文秘档案处(简称文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