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中澳公司负责对可在签证处办理出入境手续的经营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经营公司在为劳务人员代办出入境手续时,应先将劳务人员各单提交给中澳公司审核,再到签证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经营公司只能为属本公司管理,并已获得澳门非本地劳工卡的劳务人员办理出境证明。
第七条 经营公司不得为无正当理由的劳务人员办理出境证明。
第八条 归口公司和经营公司的劳务管理人员出入境手续统一由中澳公司办理。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九条 经营公司可向本公司管理的劳务人员收取下列费用:
1.外经贸部规定的劳务管理费。
2.办理与外交部驻澳门签证处有关的各种证件所需的代办服务费,分为两类:—是代办出境证明的服务费;二是代办护照的服务费,如护照延期、加页、换发、补发、加注。
3.办理劳务人员免税本费用。
第十条 经营公司按以下标准收费:
1.劳务管理费每人每月300元澳门币,含中澳公司10元澳门币。
2.经营公司代办各种证件除签证外按国家规定收取办证费外,收取每人每次服务费:
(1)出入境证明最高不得超过80元港币;
(2)护照延期、加页、换发、补发、加注均不得超过150元港币;
在以上两项服务费中,含中澳公司服务费各5元港币。
3.代办免税本服务费每本收取20元港币,其中:中澳公司和经营公司各占10元。
除以上规定的收费外,不得再向劳务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在澳劳务人员办理劳工证及费用按合同规定由雇主负责,一律不得将该项费用转嫁给劳务人员。
四、罚则
第十二条 归口公司和经营公司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
一、巧立名目或变相增加收费项目的;
二、超过标准多收劳务管理费的;
三、超过标准多收取办证服务费用的。
由中澳公司责令其如数退还多收的费用,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暂停办理劳务合同手续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新华社澳门分社将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该公司负责人的责任。中澳公司违反规定,要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情节严重而引发不稳定因素的经营公司,除由中澳公司按第十二条规定处罚外,新华社澳门分社经济部可提请签证处暂停或取消其在签证处的办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