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中澳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澳公司)是经澳门政府批准注册的、惟一有权代表经营公司(系指[1998]外经贸合发第430号文确定的输澳劳务公司)办理内地输澳劳务业务的非营利性劳务管理机构。本办法旨在明确中澳公司的职责,规范管理,完善服务,加强对内地输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推动内地输澳劳务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中澳公司在新华社澳门分社的领导下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负责做好内地输澳劳务在澳门的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在输澳劳务业务中贯彻国家对澳门工作的政策,执行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输澳劳务业务的规定及办法。
第五条 在新华社澳门分社的指导下,负责就输澳劳务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与澳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外经贸部、国务院港澳办和新华社澳门分社,下同);负责与当地新闻界、工会及厂商会等进行联系,通报情况或协商共同关心的问题;负责协调各经营公司与雇主的关系。
第六条 统一与澳门雇主签订劳务合同(包括续约合同,下同)。
第七条 监督合同的执行
1.监督检查有关归口公司(系指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南粤(集团)有限公司和中福技术服务(澳门)有限公司,下同)和经营公司履行合同中我方的责任。对管理不善,无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经营公司,中澳公司可向其提出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
2.了解雇主履行合同的情况。雇主不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中澳公司视情况可指派经营公司或归口公司与其交涉。情节严重的,中澳公司须直接与雇主进行交涉,经交涉无效,可商澳劳工司协调处理。对于已或将严重侵害我方利益的,中澳公司有权决定按合同有关条款将纠纷提交仲裁,直至诉诸法院。
第八条 负责按合同条款处理有关仲裁和诉讼事宜。在一般仲裁中,中澳公司也可书面委托经营公司或归口公司负责处理,但必须了解和掌握进展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公司提出建议或直接参与仲裁活动。
第九条 负责公司间的业务协调。同属—个归口公司的经营公司间发生业务纠纷,有关归口公司予以协调,如归口公司不能协调一致,则由中澳公司协调;分属不同归口公司的经营公司间发生业务纠纷,中澳公司负责协调。中澳公司的协调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发至归口公司。如有关归口公司或经营公司对协调意见不服,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但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未做出不一致的决定前,有关公司应服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