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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关于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对证货不符、许可证有效期已过或货物实际数量超出许可证数量的情况,海关不予放行。如许可证证书与电子数据不符或有疑问,通过海关总署与外经贸部联系,以书面或电子文件予以确认。对于企业报关时,电子数据未能及时传输到报关口岸的情况,海关凭纸面许可证验放。
  七、进出口许可证上进(出)口商或收(发)货人应与报关单上的经营企业名称一致。自1999年1月1日起,海关对进出口许可证与报关单上经营企业代码、名称不符情况不予放行。
  八、进出口企业应统一采用进出口企业代码。进出口企业代码为13位数字。有关进(出)口商和收(发)货人的名称、代码填写原则如下:
  (一)出口许可证
  1.“出口商”一栏: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凭外经贸部授予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录入其“进出口企业代码”;对无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出运货物,企业代码应打印“9999+9位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自行录入。
  2.发货人;操作同上。
  (二)进口许可证
  1.进口商: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行进口),凭外经贸部授予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录入其“进出口企业代码”,不再使用“自购”代码;对于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如需办理货物进口,企业代码应打印“9999+9位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自行录入,不再使用“自购”代码;接受国外捐赠,此栏编码为“0000000000001”。
  2.收货人:单位名称自行录入法定全称汉字。
  对上述由发证机关编制录入的代码,应在传送许可证数据的同时将该企业代码及汉字名称上报部EDI中心。
  九、海关不在口岸现场对核定公司经营、分级发证进行验核,但将有关报关单数据传输给外经贸部。如有违规行为,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联合进行查处。
  十、进口机电配额管理商品及对美国出口钢板和蜂蜜实行“双证”管理,具体品种见附件二。对纺织品设限国家出口“两纱”、“两布”,棉漂布、棉涤纶漂布、苎麻纱和苎麻坯布,仍实行“双证”管理。
  十一、1998年9月1日前签发的出口许可证,1999年2月底前,海关仍按原规定验放。1998年9月1日前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在1999年3月底前海关仍按原规定验放,对于未报关使用且在有效期内的进口许可证,企业需在1999年3月底前凭原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审核,并换领1999年新证。
  十二、各发证机关在许可证发放和联网核销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外经贸部(贸管司)和EDI中心(政府业务部)联。
  贸管司:联系电话:65197401、65197447;传真:65197952;
  EMAILmgszhd@moftec.gov.cn
  EDI中心:联系电话:65198407;EMAIL tianjc@ciet.cn.net
  十三、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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