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融资中心拆出资金转为再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融资中心
拆出资金转为再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银货政[1998]122号 1998年8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广州、西安分行清收工作小组:
  银货政[1998]112号文《关于清收融资中心逾期拆出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分行请示了若干问题,现就执行银货政[1998]112号文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过去人民银行分行给融资中心再贷款指标时,中间经过了金融机构转拆,此次可以比照银货政[1998]112号文件执行,但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必须明确,有关原始凭证及相关手续完备。
  二、在执行银货政[1998]112号文件时,只能将已占用的再贷款拉直到融资中心拆出资金的金融机构为止,不得再往下延伸,以免产生新的法律纠纷。
  三、融资中心(办事处)占用再贷款拆给外省市融资中心的资金,在债权方确认债务后,由债务方所在地人民银行确定一家欠融资中心资金的金融机构,将再贷款关系拉直到这家金融机构。两地人民银行和融资中心在操作中,一定要明确落实每一环节的债权债务关系,做到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手续完备,以保证原有拆借合同的顺利中止和资金的顺序归还。省内不同地市间如有上述情况,由省人民银行清收小组协调。
  四、对融资中心(办事处)由于拆出资金难以收息,因此拖欠人民银行分行再贷款利息并被罚息的问题,此次在执行银货政[1998]112号文件关于拆入方“原有拆借资金的逾期利息可转为本金,一并转为借用人民银行再贷款”的同时,人民银行可对融资中心(办事处)这部分相应拖欠的再贷款利息和罚息予以免收。
  五、各级人民银行分行要严格按照银货政[1998]112号文件和本文补充规定,认真核对有关原始凭证,每一笔都要与债权债务方落实清楚,在终止原有合同和签署新的资金关系合同工作中,做到法律手续完备,省级人民银行分行要组织做好相关凭证的备查工作。
  六、你行在做好上述准备工作基础上,必须以行发文正式向总行上报,除填制附表外,应逐笔说明情况,其中涉及外省市划入的要在文件中予以确认,说明情况。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