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
(铁财[1998]102号 1998年9月5日)
为加强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的管理,规范核算,妥善处理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多经及路外单位的经济关系,保证空调候车室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空调候车室的经营方式
第一条 铁路车站候车室是铁路运输企业保证旅客运输必不可少的站房设施,原则上应由铁路车站统一管理。今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营销需要和资金状况,统筹安排候车室的空调改造。不得再以集资或与路外单位合资、合作经营的办法开办新的空调候车室。
第二条 对政策明确之前由铁路多经等企业自筹资金修建的非铁路运输企业自营的空调候车室,取消空调收费后,要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规范、合理、平稳过渡的方针,妥善解决其经营方式和经济利益遗留问题。
第三条 对现有非铁路运输企业自营的空调候车室,可尊重原经营企业的意愿,按以下办法分别处理。
(一)原空调候车室经营企业愿意继续经营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授予原投资经营企业一定时期内的特许经营权。空调候车室特许经营权的期限从建成使用之日起,原则不超过10年。原合同规定经营期限超过10年以上的,通过经济补偿办法把经营期限制在10年以内。特殊情况需超过十年的,报铁道部财务司批准。
(二)原空调候车室经营企业不愿继续经营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与原经营企业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租入候车室空调设备,交由所在车站使用、维护。空调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年限时,租赁合同自然解除。
第四条 空调候车室经营期满后或空调设备租赁期满后,全部设备无偿移交铁路运输企业,交由铁路车站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候车室空调设备的更新改造由运输主业统筹安排。
除中外合作企业外,其它空调候车室经营企业(或空调设备出租企业)在特许经营期(或设备出租期)内所提空调设备折旧,留给所在车站专项用于候车室空调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五条 享有特许经营权的空调候车室经营企业在铁路站内及候车室内的一切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规章制度,接受授权方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空调候车室经营企业必须与铁路运输企业依法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条件向车站提供空调服务,铁路运输企业或车站必须按合同规定向空调经营企业支付空调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