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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城钢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城钢铁(集团)
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8]115号 1998年7月16日)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水城钢铁(集团)公司比照三线搬迁企业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决定精神,现对水城钢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00年底以前,对水城钢铁(集团)公司,以1996年应缴增值税、营业税为基数,多征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退还给企业,有关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6]95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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