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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1998]军检字第17号 1998年8月12日)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保卫部,各军区、海军、空军、总直属队、总直属队第二、武警部队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保证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十章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精神,结合军队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所列案件管辖分工范围通知如下:
  一、保卫部负责侦查下列案件:
  1、战时违抗命令案(第421条);
  2、隐瞒、谎报军情案(第422条);
  3、拒传、假传军令案(第422条);
  4、投降案(第423条);
  5、战时临阵脱逃案(第424条);
  6、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第426条);
  7、军人判逃案(第430条);
  8、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第431条第1款);
  9、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案(第431条第2款);
  10、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第432条);
  11、战时造谣惑众案(第433条);
  12、战时自伤案(第434条);
  13、逃离部队案(第435条);
  14、武器装备肇事案(第436条);
  15、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第438条);
  16、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案(第439条);
  17、遗弃武器装备案(第440条);
  18、遗失武器装备案(第441条);
  19、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第446条);
  20、私放俘虏案(第447条)。
  二、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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