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
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8]133号 1998年9月11日)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7月1日起,将《人民法院报》列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范围,具体按照财税字[1996]78号文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