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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证券委关于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股票自营业务资格的批复

国家证券委关于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恢复股票自营业务资格的批复
(证监查字[1998]64号 1998年7月22日)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恢复自营资格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会1997年6月11日作出的《关于对广发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证监查字[1997]16号),暂停你公司股票自营业务一年。经核实,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了股票自营业务。鉴于你公司已按要求执行了我会的处罚决定,同意恢复你公司股票自营业务资格。
  你公司在恢复股票自营业务资格后,应当按照我会《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证券法规的规定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和其他业务,认真吸取教训,防止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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