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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办发[1998]37号 1998年8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是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税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也是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总局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特别加强督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2号)精神,结合税务系统实际,现将做好督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督查任务
  税务系统督查工作的任务,主要是对国务院(含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有关税收工作的重要事项,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税收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进行督查;对总局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总局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以及总局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督查。
  二、抓好重点督查
  税务系统督查工作的重点,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税收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和总局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进行督查。重大税收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出台后,各地税务机关办公室要根据中央决策精神和总局的统一部署,及时向有关领导提出开展督查的建议,提供需要督查的内容、重点和方式,确定督查事项。在决策和部署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掌握动态,跟踪了解情况,进行督查调研,使督查工作贯穿始终。同时,要认真负责地向总局报告贯彻落实情况,要讲真话,报实情,提供对总局领导抓决策落实有较大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对国务院领导同志、总局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要认真查办落实。各地税务机关收到总局机关转去的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后,要尽快办结。对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和下辖机关办理的事项,要认真做好催查和督促工作。向总局办公厅报送的查办结果,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坚决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的现象。
  三、确定督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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