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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监管信息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竞争行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监管信息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竞争行为的通知
(银办发[1998]102号 1998年9月22日)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保(集团)公司、其他商业银行、其他各保险公司、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加强金融监管,向各金融机构通报金融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金融机构依法稳健经营,中国人民银行从1996年开始编发《金融监管通报》,发送人民银行各分行和各类金融机构。最近发现,个别金融机构为了拉客户,采取无序竞争的手段,擅自将《金融监管通报》复印后向客户散发。这种做法是十分错误的,产生了比较恶劣的影响。为加强金融监管信息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竞争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监管通报》是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重要内部文件,凡标有密级的,收文单位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未标密级的,收文单位应作为内部文件,按照《金融监管通报》注明的发送范围阅读、传递和保管。
  二、《金融监管通报》的内容,有的包括重要的金融监管信息,有的涉及有关金融机构重大商业秘密,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擅自向社会和客户公布、散发和透露。对于在经营中有意损害其他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对其予以取消任职资格处罚。
  三、各金融机构应当从《金融监管通报》反映的问题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不得以向外披露其他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为手段,用贬低竞争对手的办法拉业务、拉客户。凡采取无序竞争手段而对有关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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