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
煤炭施工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
(财基字[1998]第590号 1998年9月21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煤炭工业厅(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中央级76户煤炭施工企业下放地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你省(区、市)管理的煤炭施工企业共户,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二、煤炭施工企业下放后,从1998年9月1日起,企业应缴的所得税(含累计欠交所得税)不再上交中央财政,全额交给地方财政。
三、1997年度煤炭施工企业财务决算已经财政部财基字[1998]195号文件批复,下放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详见附件二。企业下放后,1998年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送财政厅(局);1998年三、四季度的财务季报由财政厅(局)按规定报送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