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998年执业药师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药管人[199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药管理局:
根据人事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4]3号),原国家医药管理局“
执业药师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国药人字[94]429号)和“执业药师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国药人字[1996]第216号)的要求,为继续做好执业药师注册登记工作,现就1997年度执业药师注册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7年度执业药师考试及格人员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在1998年底以前注册登记工作。
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工作中要认真审查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登记所从事的岗位。
三、执业药师注册登记者申请注册登记要符合人事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第三章;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
四、1997年度执业药师注册登记,仍继续使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印制的“执业药师证书”和“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