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口计量器具实施检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19日 质技监局量发[1998]154号)
根据《
计量法》的规定,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在国内销售。但是,在进口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一次性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经检定对外观影响较大的计量器具,如水分测定仪、滴定仪等,可由进口单位向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由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抽样检定。抽样比例为:批量1—10台(件),抽检1台(件);批量10台(件)以上,抽检10%。所抽样品全部合格的,准予该批销售;抽检存在不合格的,认定该批为不合格。
2.批量大,数量多,技术机构现有的设施和人员逐台检定有困难的,由进口单位向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抽样检定,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我局计量司审核批准后,由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抽样检定;抽样比例一般为10%。所抽样品全部合格的,准予该批销售;抽检存在不合格的,加大抽样比例检定或全数逐台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