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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王川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王川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8年10月19日)


王川: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王川违反证券法规,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中实业)股票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今年2月期间,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曾就协议受让延中实业流通股一事请求中国证监会豁免,但未能得到中国证监会的同意。3月期间,北京大学校办产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北大校产办)在北大方正协议受让延中实业流通股末果的情况下,决定由北京大学下属校办企业,通过二级市场参股延中实业,并于5月11日正式举牌公告。截至5月11日,北大校产办所属四家企业共计持有延中实业股份5.077%,其中,北京北大科学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北大科技)购入3,417,674股,占3.2964%,北京正中广告公司购入1,766,327股,占1.7036%。在此期间,王川担任北大方正副总裁兼北大科技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属于内幕人员。王川利用北京大学参股延中实业这一内幕信息,于1998年2月10日在南方证券北京翠微路营业部,以10元左右的价格买人延中实业股票68,000股,并于4月15日在湘财证券北京营业部以20元左右的价格全部卖出,获利61万元。
  王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欺诈办法》)第三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二条所述“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的建议”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照《欺诈办法》十三条《股票条例》七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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