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机电产口出口卖方信贷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6年1月25日 银发[1996]23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为了继续支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并考虑贷款的期限、成本和风险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第一季度起,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贷款(不论新、老贷款)不再执行单一优惠利率,统一按同档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下浮10—15%的水平执行。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该项贷款停止贴息。此项贷款计息、结息、加罚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37号文中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