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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建设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法律依据的请示的函》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建设银行办理委托贷款
业务法律依据的请示的函》的复函
(银条法[1998]54号 1998年10月6日)


中国建设银行办公室:
  你行《关于建设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法律依据的请示的函》[建办函(1998)第3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银银管(1995)5号,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前,国务院《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2)61号]规定,信托投资业务一律由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的资金管理的通知》[(85)银传字37号]规定,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重新批准的专业银行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其资金来源与运用要纳入专业银行信贷计划。据此,我们认为,商业银行在《意见》发布之前,在当时对委托贷款业务范围没有严格界定的情况下,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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