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资金支出情况表及其他有关报表或附表。
第六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说明影响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的重要事项及原因,总结本期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各部门进行财务分析,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财务分析指标。
第六十二条 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部门的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做到帐表一致。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部门及其后勤单位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纠正的行为。各部门的财务监督是国家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十四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编制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督促;
(四)检查内部审计制度、岗位责任制是否真正贯彻落实;
(五)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问题的纠正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审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监督工作。各部门要通过帐务检查、现场抽查、联审互查、重点检查等方式,搞好经常性的财务监督工作。
第六十六条 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监督工作,由行政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必要时由主管预算单位进行专项审核、检查。
第六十七条 各部门在财务监督中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有错必纠,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 各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上级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审计、检查活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