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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使用进口付汇核销监管软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使用进口付汇核销监管软件的通知
(汇发[1998]第49号 1998年10月2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我局开发的“进口付汇核销监管软件”(以下简称监管软件)已经过多个分局试用,日常操作处理已基本正常。为进一步检测其汇总数据功能,充分发挥数据联网的作用,规范进口核销业务操作,我局决定各分局统一启用进口付汇核销监管软件。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截止1998年12月30日,各外汇分、支局必须补录完1998年的全部进口付汇数据和企业到货报审数据,并最迟从即日起一律使用监管软件处理日常核销、备案等业务。
  二、1998年12月份的进口付汇核销报表的生成、传送和汇总一律由计算机和通过网络完成,总局不再接收各分局的手工报表;有特殊情况的可用软盘报送报表。在此之前,各分局必须在本省和总局间先试验计算机对报表的生成、传送和汇总功能。
  三、在使用软件中发现的问题各分局可用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说明将问题的背景、具体环节和形式,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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