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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通知

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通知
(内贸局发营销字[1999]第173号 1999年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贸易)厅、局、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
  特许加盟作为一种重要的营销方式和连锁经营的主要形式之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正在成为国内企业实现低成本高速度扩张的重要手段,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为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开展,作为商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原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11月发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特许经营的概念、基本形式、特许加盟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规定。该办法试行一年多来,在指导、规范企业行为,促进特许经营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第一批特许企业已按《办法》进行了备案,更多的企业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了规范。
  在普及推广特许加盟这种新型营销方式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借特许加盟的名义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活动;利用虚假广告宣传(如高收益、高回报)招募加盟者,骗取加盟者的加盟金;一些咨询机构有意过度炒作特许加盟,从中谋取利益。如不及时制止这些不规范行为,必将危害广大企业和投资者利益.对特许经营在我国长期健康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行为.按照《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按照《办法》规定,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注册商标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具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向加盟者提供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二、在招募加盟者之前,特许者必须提供有关特许经营的真实信息,加盟者有权要求特许者就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证明,包括《办法》所要求的备案证明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可证明其真实性的文件。对特许者提供的不真实的宣传资料、广告和招募文件,加盟者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寻求保护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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