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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要约收购“北海新力”股票义务的函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要约收购“北海新力”股票义务的函
(证监函[1999]4号 1999年1月11日)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北海新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新力”)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并且你公司也声明了你公司和关联公司以及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六个月内未买卖北海新力上市流通股票,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北海新力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北海新力40%的股份而应履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北海新力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北海新力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和关联企业若持有北海新力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北海新力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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