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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电解铝行业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关于电解铝行业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
(计价格[1998]2508号 1998年12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家电力公司:
  为了缓解电解铝生产企业的困难,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符合中国产业政策、达到国家规定的合理经济规模的国有重点电解铝企业(具体名单位见附)生产用电,1998年、1999年两年暂免征收每千瓦时2分钱的电力建设基金。1998年已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的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电力公司另行下达。

  附:

享受免征电力建设基金的国有重点电解铝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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