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贸部关于对印度出口焦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外经贸管发第707号 1998年9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部委直属公司,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驻印度大使馆经商处:
印度是我国焦炭出口的主要市场。1997年印度正式对我出口到该国的冶金焦炭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已于近期做出终裁,对所有原产地为中国的进口冶金焦炭征收反倾销税。为维护国家利益,稳定我对印度的焦炭出口,切实贯彻反倾销案“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现就对印度出口焦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印度出口焦炭暂指定参加此次反倾销应诉的七家企业经营(名单详见附件)
二、除上述七家企业外,其他各类出口企业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包括通过第三国或中间商)对印度出口焦炭,否则,一经发现,将视情节暂停安排其对其他国家的焦炭出口配额。
三、其他出口企业如需对印度出口焦炭,可由上述指定的七家经营单位代理。
四、各许可证发证机关,只对上述指定的七家出口企业核发对印度出口焦炭的许可证。如违规发证,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应加强协调、服务工作,组织会员企业自律,努力扩大我国焦炭出口,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