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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
(1998年10月20日 银办发[1998]112号)


外汇局、银行一司、银行二司、非银行司、合作司: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能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以上职能移交后,外汇局仍保留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职责。现就人行和外汇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执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的监管。
  外汇局负责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监督金融机构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制度,并按照规定向人行提供国际收支统计数据。
  二、对金融机构在外汇交易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管。
  人行通过与金融机构协商,制定交易风险监管模型;外汇局负责监管金融机构在外汇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及有关外汇市场的发育、成长及相关事宜。
  三、对金融机构办理国际结算、结售汇、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等业务的监管。
  人行负责监管金融机构在经营国际结算业务中的风险状况,将金融机构的国际结算业务纳入授信管理;外汇局负责监管金融机构办理国际结算、结售汇、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及办理进口核销中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情况。
  四、对金融机构资本项目交易活动,如境外借款、发债、境外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担保等的监管。
  人行负责金融机构境外借款、发债的政策协调和统一金融机构有关信用评级问题的对外口径;外汇局负责金融机构境外借款、发债的具体审批;包括制定合同规范,审核金融条件,协调发行市场,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审批,对外担保的审批和外债的统计监测等。
  五、对金融机构境外帐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
  外汇局负责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开立帐户,审核各银行总行制定的境外帐户管理办法,并对金融机构使用境外帐户的收支情况是否符合外汇管理法规进行检查。
  六、对金融机构外币资本金和营运资金调整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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