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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分行再贷款限额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分行再贷款限额的通知
(银货政[1999]31号 1999年2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处:
  为适应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的需要,加强对各行的信贷资金管理,现将截止1998年末的再贷款限额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行对各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同时下达再贷款总限额和分项限额。分项限额划分为再贴现、短期再贷款、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和其他再贷款。其中“其他再贷款”限额包括:各分行1993年以前对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仍未收回的再贷款以及逾期未收回的调剂资金、简易粮仓油罐贷款、外汇抵押贷款和通过融资中心拆出占用的再贷款。各分行要进一步采取措施逐项组织清收“其他再贷款”,清理收回的这部分再贷款,经总行批准后,可转为分行的短期再贷款限额,但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周转使用。
  二、下达分行的再贷款总限额和分项限额均为指令性指标。各分行的期末再贷款限额=截止1998年末的再贷款限额+1999年以来总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到期收回的再贷款限额。总行对各分行的再贷款总限额和分项限额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再贷款”的清收进度,实行按月考核。各分行任何时点上的再贷款总余额和分项余额,均不得突破下达限额。
  三、各分行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12号)发放短期再贷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7]17号)发放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依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办理再贴现。上述规定中关于原省级分行的权限适用于分行,原二级分行的权限适用于中心支行。为支持抗洪救灾总行对有关原省级分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和1999年春节期间总行下达有关分行用于中小金融机构存款支付的再贷款限额,按照总行有关批复执行,这部分再贷款限额到期收回。
  四、各分行要于月后10日内向货币政策司分行处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信贷资金运用对账表》、《再贴现及相关数据月报表》、《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月报表》,并在表外同时单独列报1999年春节前总行下达再贷款限额的使用情况及其投向、期限和收回情况。对以上业务考核报表内容进行调整后的新报表,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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