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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疾控发[1999]第54号 1999年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90年代以来,结核病疫情在全世界开始回升与蔓延,引起了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的关注。据估计,在未来10年内全球将有3亿人受到结核菌感染,9000万人发病,3000万人死于结核病,随着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传播扩散,艾滋病和结核病双重感染者将增加至560万人。我国结核病流行仍然十分严重,结核病疫情下降缓慢,有些地区有所回升,现有结核病病人近600万,其中150万是传染源,每年因结核病死亡25万人,是单一病菌引起死亡最多的传染病。它严重危害着广大人民的身心健康,给家庭、社会均造成巨大损失。结核病的流行已成为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防治工作任重道远。
  最近,李岚清副总理对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了重要批示:“我们的卫生工作始终要贯彻执行‘以防为主’的方针,防看来也要花一些钱,但比治的钱要节约很多。防就要早防,以免蔓延,这就要有及时而准确的信息。在这方面来不得半点虚假,否则要误大事,要承担历史和法律的责任。现在结核病在全世界又有蔓延趋势,要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李岚清副总理批示精神,结合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现状,现就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李岚清副总理的批示精神。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结核病的防治工作,充分认识结核病流行与危害的严重性和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艰巨性,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卫生工作的总体规划,争取如期实现我国2000年结核病防治规划目标。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政府的参谋,积极向政府领导汇报结核病防治工作,争取政策和经费支持,解决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切实保证“全程督导化疗(DOTS)”策略的实施,并加速扩大实施的覆盖面,及时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减少耐药病例发生,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与蔓延。
  三、加强对结核病控制的依法管理。根据卫疾控发(1996)第5号文件规定,我部已决定将结核病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管理。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医疗卫生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治疗和归口管理法规;落实关于结核病疫情管理的各项措施,定期对结核病疫情登记报告进行核实、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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