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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整顿勘察设计市场和换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整顿勘察设计市场和换发建筑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9年1月14日)

  一、换发资质证书的范围与条件
  (一)范围
  本次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范围,仅限于持有各级主专业为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主营工程设计业务,依法单独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经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单位和中外合资企业。对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且仍由财政拨付事业费的单位,不予换发资质证书。
  (二)条件
  申请换证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完成勘察设计市场整顿和质量检查;
  2、按要求已经实施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
  3、符合新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地区、部门或单位暂缓办理,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不予换发新证书。
  二、申请换证单位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经特许、考试(考核)合格,并通过执业注册登记,领取执业印章,在该单位执业的人员。
  正在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尚未领取执业印章,或挂靠在其他单位执业的人员,不计入换证单位执业注册人员总数。
  三、离退休人员在申请换证单位执业,按有关规定与原单位或新聘用单位正式签定聘用(返聘)手续后,可以计入该单位技术骨干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总数,但离退休人员数不得超过该单位技术骨干及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3,超过部分不予计算。
  四、持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换发证书,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实行总量控制,凡一证多用的单位,必须纠正并具体落实到一个实体单位后方可换发资质证书。
  五、持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科研单位申请换发证书,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外,一个科研院(所)只能设立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只能换发与该院(所)科研方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资质证书,证书发给该院(所)从事设计工作的独立法人的实体单位。
  六、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资质证书,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外,一所高等院校只能设立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实行一院(校)一证制。该单位可以聘任部分教学人员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但应签定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聘任人员不得超过该单位技术骨干的30%,聘任期不得少于2年,聘任期间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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