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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下发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单元考试成绩:
  (一)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二)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三)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
  (四)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五)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六)有其他舞弊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成绩:
  (一)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三)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四)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涂改成绩;
  (五)被两次取消单元考试成绩;
  (六)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经指出仍不改正;
  (二)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
  (三)泄露阅卷评分工作情况;
  (四)不按规定销毁或私留试卷;
  (五)在其他考务工作中出现差错。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
  (一)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
  (二)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
  (三)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
  (五)在监考、评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或有违反监考、评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六)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在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取消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外,由考点建设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考生报名表或有关信息;
  (二)为不具备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报考资格;
  (三)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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