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劳动法》第
68条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职业教育法》第
8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要求,“要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要求,要“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这些规定是建立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规定:“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4.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对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各地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另行制定培训办法。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5.怎样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劳动预备制度通过全面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来实施。搞好对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利用现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主动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任务,培养社会各方面需要的适用人才;充分利用并进一步发展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生产、管理、服务等第一线急需的专门人才;企业办的各类培训机构也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设施,挖掘培训潜力,对尚未经过职业培训的职工进行岗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