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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1999年8月8日—14日在全国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宣传周活动,并确定8月8日统一开展宣传咨询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抓住初高中毕业生升学之际,重点做好对学生和家长的宣传,同时也要向学校、企业以及区街居委会进行深入的宣传,使全社会都了解、关心和支持劳动预备制工作。要突出宣传劳动预备制度的内容、参加培训的方法、专业设置、就业政策以及国家有关就业准入的规定。要把宣传动员与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组织报名、登记注册等项工作结合起来,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各地要广泛发动,精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过开展咨询活动、开设热线电话、刊播公益广告、印发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招贴画、开动宣传车等形式,广泛开展咨询服务和宣传动员。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的作用,大力宣传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宣传典型经验和突出做法,使劳动预备制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要积极主动地与教育、人事、计划、经贸、工商等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组织指导和宣传发动工作,形成社会各方面都来重视和支持劳动预备制度的良好氛围。
  四、我司将统一制作宣传招贴画发放到各地,并提供劳动预备制度宣传口号(附件1)和宣传提纲(附件2)供参考。各地要指派专人将宣传口号和宣传画张贴到每一所普通中学、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同时可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内容通俗易懂、形式生动活泼的宣传资料或宣传手册。
  宣传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做好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报告于8月25日前报我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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