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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无组织排放源的单位周界可由环保部门确定问题的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无组织排放源的单位
周界可由环保部门确定问题的解释
(环函[1999]250号)
福建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标准执行问题的请示》(闽环保[1999]科2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对大气污染源正常生产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发生泄漏事故的工厂可以视为无组织排放源,其单位周界由地方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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