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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银行对军队、武警部队和中央政法机关移交企业(288户)贷款的清理、核实情况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银行对军队、武警部队和中央政法
机关移交企业(288户)贷款的清理、核实情况的函
(银办函[1999]382号 1999年7月27日)


全国企业交换工作办公室: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我行于1998年11月发出通知,要求各有关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的清理、处理工作,核实、落实金融机构的债权。现将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对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向中央移交的288个直属企业和企业集团贷款的清理、核实情况及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贷款情况
  截止1998年底,除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因涉及的贷款不多而没有进行清查)外,其余七家银行对上述288个企业的贷款余额为151.27亿元(其中中行60.27亿元,建行31.04亿元,工行29.1亿元,农行18.97亿元),企业累计欠息19.74亿元。
  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四家银行清理、核实的贷款数额,与去年底移交企业报表统计数额(截止1998年6月底的数额)相比差额较大。银行核实的数额与企业填报的数额相差情况为:中行多28.64亿元,建行多9.5亿元,农行多8.81亿元,工行多3.57亿元。初步分析,原因有二:
  (一)统计口径不同。银行核实的数额是截止1998年底的数额,企业报的数额是截止1998年6月底的数额。
  (二)企业漏报或错报金融机构的贷款。
  二、清理、核实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一)债权金融机构对移交企业的债权的清理、核实及确认,应该得到移交企业的配合,据债权银行反映:有的移交企业找不到人,使清理、核实工作受到很大影响。
  (二)移交前或移交过程中发生的银企间债权债务纠纷问题,需认真解决。如:债权银行反映空军武汉军工企业供销站在移交前借“兼并”悬空银行债务的问题,有关部门或单位在对武汉军工站进行清理的同时,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落实金融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建议全国交接办责成移交企业原主管部门、各地交接办及接收单位协助我们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移交、撤销企业配合债权金融机构做好清理、核实债权债务工作。
  二、坚持债随物走的原则,支持金融机构依照法律和政策落实金融债权,防止一脱了之,一撤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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