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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浙江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浙江省涉及
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财综字[1999]171号 1999年10月1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保留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浙政发[1998]28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费、车辆检验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你省收取的建筑工程特种消防装备费、沿海航政费(沿海航道养护费)、汽车交易验证费、企业标准化评价发证费、农村劳动力使用调节费、爆破工程审核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你省收取的治安联防费、经济民警管理训练费、城乡集体建筑企业管理费,也属于不合理收费,但考虑到你省的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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