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
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教字[1999]259号)
院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附件:
中国科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
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全面开展,促进优秀科技人才的成长,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院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原则上均可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
第二条 凡是拟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4号文件精神及本单位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制定本单位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并报院人事教育局审核批准。
实施细则中,要对申请者的资格,特别是科研成果及发表论文等有明确的量化要求。
第三条 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
经院人事教育启批准的单位,可自行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按照每年报送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的要求,报送有关授予信息。参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地方学位委员会及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四条 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工作
经院人事教育局批准的单位,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工作,院人事教育局将委托中国科技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中心对拟授予博士学位工作进行验收。每年6—7月份各单位将已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同等学力人员的有关材料报送科大评估中心,评估中心将组织专家组进行检查和验收。院人事教育局将于每年9月份将验收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对验收合格授予博士学位一的,按照每年报送学年度学位授予信息的要求,报送有关授予信息。参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地方学位委员会及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