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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国医药研究开发中心整建制进入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国医药研究开发
中心整建制进入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函
(国药管办[1999]327号)


科技部:
  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部关于全面推进应用型科研机构转制的工作部署,我局直属的四个院所正在积极落实转制方案。
  中国医药研究开发中心在今年年初同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联合方案,我局曾批复原则同意其联合方案(见附件1)。最近,根据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和科技部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北京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业已公布这一情况,为了使中国医药研究开发中心的改革能与北京市的改革同步进行,经局党组研究,拟同意加速中国医药研究开发中心整建制进入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进程,使其在我局所属四个科研院所中率先进入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其进入北京市的有关政策按“国办发(1999)18号”及“国药管办(1999)31号”文件执行。
  特此致函,请函复。
  附件:关于中国医药研究开发中心与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的请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关于中国医药研究开发中心与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的请示

(药研字[1999]第01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是北京市医药生产、销售、管理的综合性集团公司,中国医药研究开发中心(简称“中心”)是原国家医药管理局直属科研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科研体制改革精神,加快企业和科研院所的联合,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实力,振兴北京市医药经济。本着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公司”与“中心”协商,双方同意,“中心”与“公司”进行联合,其联合方式如下:
  1.“中心”整建制并入“公司”,“中心”继续保持独立编制并保留其原有名称及行政级别。
  2.“中心”作为“公司”的科研开发基地,“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给“中心”一定的科研开发资金。
  3.联合后“公司”将争取“中心”享受北京市对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4.“公司”将确保“中心”现有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不变,并根据“中心”的发展情况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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