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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胡丕华、秦凤英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胡丕华、秦凤英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罚字[1999]33号 1999年10月15日)


胡丕华、秦凤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胡丕华、秦凤英违反证券法规问题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1995年末至1996年2月,原沈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胡丕华、秦凤英在为拟公开发行股票的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田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时,没有按照勤勉尽职原则对公司货币资金进行认真核查和验证,未发现和指出蓝田公司虚增1995年巨额银行存款问题,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误导投资者。
  二、处罚决定
  胡丕华、秦凤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的行为。
  根据《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在为蓝田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胡丕华、秦凤英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
  胡丕华、秦凤英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
  胡丕华、秦凤英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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