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行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本行不在弥补本行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行员工的奖励基金,根据每年的经营业绩,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行可以采取现金或股份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对本行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行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财务总监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行聘用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本行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经董事会提出,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经本行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本行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本行的董事、行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本行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他本行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本行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本行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行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本行有无不当情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本行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行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结合公告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行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方式发出。
第一百八十条 本行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方式发出。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行通知由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邮件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按规定的工作日为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行指定《中国证券报》、《金融时报》、《中华工商时报》为刊登本行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本行可依法进行合并或分立。
本行合并可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行合并或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行合并或分立,合并或分立各方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本行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本行不能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行合并或分立时,本行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本行合并或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行合并或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本行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