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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失效]

  常务董事会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并对本行在涉及本行利益和其他业务发展的重大问题上作出决定并提出建议,监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常务董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会职权中的第(六)、(七)、(十三)项,不得授权常务董事会行使。常务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若在五个工作日之内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出异议,该项决议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行分行行长人选,由行长提名,需经人民银行资格审查的,经审查合格后,报经常务董事会批准后,由行长聘任或解聘。
  总行部门总经理的任免,报常务董事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八条 常务董事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应召开一次。
  第一百一十九条 常务董事会由董事长或其委托人负责召集并主持。每次会议应于召开十日前向全体常务董事发出书面通知,并载明召集事由。常务董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长、副监事长可列席常务董事会。常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常务董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条 常务董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书面说明理由,无适当理由两次不参加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董事长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一条 常务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常务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二十二条 常务董事会不得通过任何与常务董事有关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银行工作经验,由董事会聘任。
  本章程第八十条规定不得担任本行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常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起草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文件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务,保证本行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五)保证有权得到本行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六)负责保管股东名册、董事会印章及相关资料,负责处理银行股权管理及托管登记方面的事务;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本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的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

第六节 财务总监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行设财务总监一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总监是本行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满可以续聘。董事会如发现财务总监有失职或不称职行为,经考核属实,可以将其解聘。
  第一百二十八条 财务总监应具有银行和公司财会专业知识,熟悉财务、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经验。本章程第八十条规定不得担任本行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财务总监。
  第一百二十九条 财务总监不得由本行董事会正、副董事长,正、副行长或财务负责人兼任。
  第一百三十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本行的财务会计活动;
  (二)审核本行的财务报表、报告、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并报送董事长、董事会、常务董事会;
  (三)对董事会、常务董事会批准的本行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有权就本行重大经营计划、方案(包括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以及工资、福利标准调整方案等)的拟定与落实进行调查、询问和做出评论;
  (五)列席董事会、常务董事会会议和财务、经营等方面问题的行务会议;
  (六)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本行的资产运作和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质询;
  (七)本行投资、资产处置和重大合同的签定等,需经财务总监联签;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行董事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联签制度细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财务总监对未能发现和制止本行违反国家财经、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本行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行长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行设行长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中国人民银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行行长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法》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行长。
  第一百三十四条 行长每届任期三年,行长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本行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本行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提请常务董事会批准聘任或解聘分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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