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本行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九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新的提案。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本行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应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六十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向全体股东公布。
第六十三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本行年度报告;
(六)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行章程规定应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本行债券;
(三)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行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行股票;
(六)本行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本行不得与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本行全部或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是: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由上届董事会在广泛征求股东意见的基础上,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并在提案中介绍有关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
遇有临时增补或辞职的董事、监事,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七十一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即时点票。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果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本行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如有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但有关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的,股东会可将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就关联关系身份存在争议股东参加或不参加投票的结果分别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关部门裁定关联关系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第七十五条 除涉及本行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本行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本行章程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
第七十八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