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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失效]

  第四十二条 本行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行使本行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可以控制本行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本行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本行。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本行的投票权,以达到或巩固控制本行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行章程;
  (十二)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本行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七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九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记在册的本行股东。
  第五十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十二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五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四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本行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本行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本行的股东大会。
  第五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本行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股东,可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本行给予监事会或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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