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发布日期:2001年4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4月19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
(银复[1999]233号 1999年10月15日)
中国民生银行:
你行《关于请求核准新修订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报告》(民银发[1999]第176号)、《关于我行报请核准的公司章程个别条文调整修改意见的报告》(民银发[1999]第234号)和《关于再次报请核准我行章程个别条文调整修改意见的请示》(民银发[1999]第2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行修改后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中国民生银行章程》同时作废。
二、你行应依法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附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999年6月29日中国民生银行199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并经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10月15日核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长
第四节 常务董事会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节 财务总监
第六章 行长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民生银行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二条 为维护中国民生银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中国民生银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中国民生银行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民生银行(以下简称“本行”)
英文全称:CHINA MINSHENG BANK ING CORPORATION LIMITED
第四条 本行总行设在北京市,本行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四号,邮编:100006。
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00,000,000元。
第六条 本行为永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本行股份总额为1,300,000,000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一元。
本行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依据本行章程起诉本行;本行可依据本行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依据本行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依据本行章程起诉本行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本行为企业法人,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可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本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行实行总分支行银行体制。总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 本行的下属境内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机构的设置和业务经营要符合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总行授权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于民众,重点服务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科技含量高的企业。
第十六条 本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七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