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对教育审计工作的领导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是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领导下,依据有关法规和制度,对教育内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督的活动;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增强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各级教育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要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教育部教财厅[1998]11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教育审计工作的领导,搞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内审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原国家教委24号令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内审机构,保持审计机构和队伍的稳定,保证审计工作顺利、有效的开展。
(二)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确定审计任务,明确具体要求,把审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教育审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安排审计机构负责人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
(四)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使审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断加强审计力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五)支持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三、进一步加大教育审计监督的力度各级教育部门和单位及其审计机构要把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趋势,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教育审计工作的特点和重点,进一步加大教育审计监督的力度,为实现全教会提出的宏伟目标作出新的贡献。当前的主要任务:
(一)继续加强对教育投入的审计监督。各级教育审计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继续开展“两基”验收前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审计,通过审计促使各部门依法落实各项教育经费,确保教育投入实现“两个比例”、“三个增长”,确保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使用,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进一步开展效益审计,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教育审计要发挥内部审计的特点和优势,及时、准确地发现教育经济管理活动中的经验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内部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和效率。要认真搞好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校办产业经济效益审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情况的审计等,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减少和杜绝损失浪费。
(三)积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各级教育审计机构要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对教育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有关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