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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函

  (五)关于财务及经费管理
  国家和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直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将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根据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的需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保证;其直属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应参照国家机关的经费标准,由中央财政给予保证。
  地方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统一核定,拨付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原有经费渠道、经费额度相应划转到省级财政,并以1999年的实际支出为基数,根据不同的人员编制列入行政费和事业费。随着医药经济的发展和监管业务工作的增加,经费也相应予以增长。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抽验经费、办案经费、专项经费、装备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等,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及事业发展情况,保证给予安排;其直属技术机构的经费,应参照政府机关的经费标准,由省级财政给予保证。在核定预算时,以1999年的实际支出为基数,对编制内人员经费按当地一般水平予以保证;对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部门50%的标准安排;对开展监督、检验的专项支出,省级财政要从经费上给予保证;对技术装备、基本建设等经费,根据工作需要,按项目予以安排。
  药品抽验原则上不再收取费用,其抽验费用由中央、省级财政予以专项拨款。
  由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专款,用于补助省级财政困难的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药品检验、打假办案等经常性开支所需费用。
  由中央财政用3年的时间安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次性专项经费,用于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添置及更新改造陈旧落后的检测设备、执法技术装备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中央财政按项目管理的方式,对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技术机构的重大技术装备、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等经费,给予重点安排。
  为了加强药品监管力度和建立完善的药品监督体系,需要加强对国家级药品检验、药品不良反应检测等直属技术机构的建设,所需经费分别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申报。
  (六)其他
  计划单列市及其他副省级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受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领导,其正、副局长实行省市双重管理,以市为主,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财务经费管理按现行办法不变。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与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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