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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关于申请技术改造项目
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9年12月29日 国经贸厅投资[1999]5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委管国家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招标机构:
  国家经贸委关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国经贸投资[1999]119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印发实施,现就办理申请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经贸委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二、申请招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须按《暂行办法》的第七条要求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已具备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同时附报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招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如实填写本通知所附表格,经所在地省级经贸委初审同意后,一式二份报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
  四、报送地址:
  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外资处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电话:(010) 63193043 63193040
  传真:(010) 63193043
  五、国家经贸委原认定的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有效期延长至2000年3月31日前。

  附件一:

机构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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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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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邮编  │        │
├────┼────────┼────┼────────┤
│电话  │        │传真  │        │
├────┼────────┼────┼────────┤
│电子邮件│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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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机构设置              │
├────┬────────┬────┬────────┤
│ 名称 │   人数   │主要业务│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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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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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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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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