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申请技术改造项目
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9年12月29日 国经贸厅投资[1999]5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委管国家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招标机构:
国家经贸委关于《
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国经贸投资[1999]119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印发实施,现就办理申请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经贸委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二、申请招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须按《暂行办法》的第七条要求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已具备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同时附报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招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如实填写本通知所附表格,经所在地省级经贸委初审同意后,一式二份报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
四、报送地址:
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外资处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电话:(010) 63193043 63193040
传真:(010) 63193043
五、国家经贸委原认定的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有效期延长至2000年3月31日前。
附件一:
机构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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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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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邮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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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传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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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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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机构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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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人数 │主要业务│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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